上海國暢律師事務所2024-01-04
公司將員工的社會保險折合成現金發給員工,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如果企業將社會保險費折合成現金發給員工,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為這種做法并沒有為員工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沒有履行企業的法定義務。
此外,社會保險費折合成現金發給員工還存在一定的風險和隱患。員工在遇到需要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時,如退休、生病、生育等情況,將會因為沒有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導致無法享受相應的待遇。同時,如果企業因為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相應的待遇,企業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企業應當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確保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如果企業確實存在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如與員工協商、向相關部門申請減免等,而不能采用將社會保險費折合成現金發給員工這種違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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