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暢律師事務所2024-01-04
公司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為這種條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的安全衛生規定,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救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補償。《勞動合同法》在第二十六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能將“工傷概不負責”等類似的條款寫入合同。如果合同中存在此類條款,該條款將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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