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電子商務物流服務 發布時間:2019-1-14 8:20
《電子商務法》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新政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面對強化跨境電商平臺義務與責任的監管新環境,各平臺企業須重點關注責任規制,在合規中保障業務的持續發展。對此,金杜律師事務所合規業務部合伙人馮曉鵬及其團隊全面梳理了相關法律法規,總結了新時期跨境電商平臺須履行的市場準入登記、信息公示、信息審核與傳輸、稅費代扣代繳、知識產權保護和禁止限制競爭等義務與責任。
邁入電商法實施元年,完成市場準入登記與獲取許可是跨境電商平臺開展業務的首要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跨境電商平臺除自身完成登記要求外,還肩負督促協助平臺內企業登記的任務”。馮曉鵬提醒道,此舉與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海關的注冊登記制度進行了有效銜接。同時,針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若電商平臺以“直購進口”或“網購保稅進口”的模式進口,則無須提交首次進口許可;若電商平臺以“網購保稅進口A”模式進口,則需依法執行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
在信息公示方面,為改變交易信息不公開、不透明、不對等的電商交易狀態,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電子商務法》及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新政均要求跨境電商平臺經營者顯著公示交易所需的必要信息,包括經營者身份信息、服務協議、交易規則、業務類型、商品服務信息等。公開透明的交易環境加之消費者評價監督機制的引入,在便于跨境電商平臺管理的同時,也有助于提升消費者信用評價。
記錄、保存交易信息是所有電商的普遍義務。具體到跨境電商零售交易,為防止不法商家利用平臺盜用信息或偽造信息走私,也為禁止跨境零售商品的二次銷售行為,海關可隨機抓取平臺交易的原始數據,平臺也具有配合海關查驗數據、打擊違法行為的義務。
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是平臺運營的重要基石。跨境電商平臺經營者應與平臺內入駐企業及消費者明確權利義務劃分,建立交易問題解決機制。從事自營業務的跨境電商平臺還應關注《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合同的特殊規定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依約履責。
對于納稅義務,馮曉鵬強調,跨境電商平臺企業除自身履責外,最重要的是要履行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獨立代扣代繳義務,如實、準確地向海關申報法定稅收征管要素并按照海關要求補充申報的義務。
保護知識產權和禁止限制競爭是跨境電商平臺的共性規定,同時平臺會同入駐企業還有告知消費者有關商品風險的特殊要求,包括相關商品在原產地的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識等標準可能與中國標準存在差異;相關商品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等。
為解決消費者在跨境交易中退換貨、維權等難題,《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跨境電商企業承擔消費者權益保障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換貨服務、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對商品質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賠付責任等。為保證境外企業責任得到落實,《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2018)》(《公告(2018)》)要求境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必須委托境內代理人向該代理人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在通關方面,根據跨境電商零售業務碎片化、高頻次、低貨值等特點,海關采取了進口“清單核放”、出口“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等不同于對一般貿易的監管方式。對于符合規定的跨境電商企業,海關也可在有稅款擔保或保函的情況下按時段匯總計征稅款。《公告(2018)》還將“參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并在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納入海關信用管理”。對此,馮曉鵬表示,這意味著視信用評價情況,跨境電商企業將享受AEO紅利或受到處罰。
此外,在保證公平交易義務的同時,跨境電商平臺還要遵循《電子商務法》和《網絡安全法》中關于個人信息收集、利用、保護的相關規定,涉及歐盟業務的跨境電商平臺還應關注《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