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暢律師事務所2024-01-11
夫妻一方在設立公司中所承擔的責任,另一方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除非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具體來說,配偶一方在設立公司中應承擔的責任,一般為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由舉債人自行承擔責任。但如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該債務被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配偶另一方需要對此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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